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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文:针对风机倒塌、起重吊装事故
2022-05-30分类:新闻 / 风电政策来源:福建海事局/吊装机械工程阅读数:( )
【CPEM吉瓦风电网讯】


为维护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良好通航秩序,保障海上风电场、船舶和人命安全,保护海域环境,福建海事局发布关于《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告,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针对风机倒塌、起重吊装事故制定海上应急处置预案,配备满足海上风电场内应急需要的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海上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通告 第6号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告

现将《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2021年9月7日


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良好通航秩序,保障海上风电场、船舶和人命安全,保护海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范围内从事项目建设选址、施工、运维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人员以及过往船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海事局统一负责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海上风电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四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运维期间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要求,至少包括:

(一)明确施工、运维船舶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

(二)建立施工、运维船舶清单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查;

(三)与船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纳入安全管理责任范围。

第六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培训、动态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针对下列情形制定海上应急处置预案,配备满足海上风电场内应急需要的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海上应急演练,至少包括:

(一)人员落水、伤病、被困;

(二)人员紧急撤离;

(三)船舶发生碰撞、搁浅、失控、沉没、火灾、爆炸等;

(四)海上溢油污染;

(五)恶劣气象海况;

(六)风机倒塌、起重吊装事故。

第八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发生涉及船舶、人员安全及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并将险情情况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 通航安全

第九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时,应当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参考海事管理机构海上风电场选址相关技术指南,科学合理规划项目选址,保障海上风电场水域通航安全。

第十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落实风电场水域安全警戒和日常巡查责任,按照通航安全需要设置海上风电场专用航标、海底电缆标识、防碰撞设施、电子警戒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海上风电场竣工后,应当将海上风电场水域范围、警示标示、风机数量、海底电缆路由等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二条 海上风电场运营期间,运维单位应明确运维船舶停靠码头、避风水域等,合理规划船舶进出风电场线路。

第十三条 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和运维船舶应当遵守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在进出风电场水域前通过甚高频(VHF)等手段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海人员及作业动态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过往船舶航经海上风电场附近水域并对风电场施工或运维安全可能造成影响时,应加强瞭望,以安全航速谨慎驾驶,如因紧急情况需要锚泊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

第十五条 除参与应急处置、执行公务、运行维护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外,其他船舶应当与海上风电场水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四章 船舶安全

第十六条 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船舶应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按规定做好污油(水)、生活污水及船舶垃圾的收集与处置,并做好文书记录。

第十八条 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船舶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保持正常开启,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并保持甚高频(VHF)值守。

第十九条 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船舶应当在开航前做好安全自查,对于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需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并填写保存《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期间,从事人员运输的船舶应当做好人员登乘保护设施设置,以保证人员登离安全。

第二十一条 运维船舶应当实施公司化管理,提升运维船舶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禁止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船舶超定额载客、超抗风等级或超能见度标准航行。

第二十三条 海上风电场运营期间,运维船舶因特殊原因需要夜间载运人员出海的,应当满足法定夜间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下列船舶不得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作业:

(一)内河船舶;

(二)渔船或渔业辅助船;

(三)船检证书航区等级与风电场水域不符的船舶;

(四)其他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船舶或无法满足安全需求的船舶。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出海人员按照船员、经常性出海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进行分类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所要求的有效证书,熟悉船舶相关设备使用和各类应急操作,掌握风电场附近水域通航环境以及气象海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组织经常性出海人员参加海上基本安全培训和内部安全教育,确保出海人员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识并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对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进行内部安全教育,确保出海人员了解掌握必要的海上救生和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九条 出海人员出海前必须检查和佩带好相关的救护、照明、通讯等个人防护用品,鼓励佩带具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建立走访检查工作制度,督促其建立健全相关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辖区实际,对海上风电场水域的通航状况、施工情况以及施工、运维船舶实施远程巡查和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缺陷严重情况,责令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立即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未履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建立海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二)现场施工情况与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内容不符;

(三)船舶处于不适航、从事的活动与法定船舶种类不符或不符合其他法定安全标准;

(四)出海人员未按规定持有合格有效证书、进行培训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五)施工、运维水域发生险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

(六)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上风电场水域:指根据海上风电场施工或运营情况,设置的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或由海上风电场水中构筑物航标所围成的水域。

(二)建设单位:指海上风电场的业主单位。

(三)施工单位:指承担海上风电场建设工程具体施工任务的单位。

(四)施工船舶:指海上风电场建设期间,从事海上风电场工程建设的工程船、交通船、警戒船等船舶。

(五)运维单位:指承担海上风电场运营期间维保工作的单位。

(六)运维船舶:指从事海上风电场设备维护的船舶。

(七)经常性出海人员:指在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期间长期出海提供现场行业技术和管理服务的人员。

(八)临时性出海人员:指除船员、经常性出海人员外,提供一般性服务的劳务人员以及因特殊需要临时出海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其他海上风电场建设和运维涉及的测量、建筑、吊装、拖带、打桩、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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