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加快推进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力度,助推建筑领域碳达峰工作,现就加快推进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简称太阳能光伏系统)在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建设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建筑应用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立面等适宜场地空间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其造价按建设单位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费用。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鼓励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应设置发电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接入温州市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管理平台(网址)。
二、落实综合利用量要求
1、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并应满足:
(1)住宅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要求:
(2)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不应小于建设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2%。
2、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应优先考虑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满足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其利用量除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消费量占项目能耗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2%;其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消费量占项目能耗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在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立面等适宜场地空间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后,仍达不到利用量(消费比例)要求的,应补充配置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当为下列情形时,可优先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但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不应低于上述太阳能光伏系统利用量(消费比例)的要求:
(1)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旅馆、医院住院楼,可优先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2)项目自身或周边具备除太阳能、空气源之外,有良好应用条件和节能效益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可优先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三、提高系统设计质量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见附件1),专项审查。建设单位应提早谋划、提前征询当地供电部门意见,加强与设计单位、太阳能光伏厂商等单位沟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共同深化优化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单位应加强各专业间协同配合,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106)等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图审关,对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高效生产利用电力
太阳能光伏系统中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光伏组件应为正A级,满足绝缘、机械强度、衰减率等相关技术质量要求,鼓励优先采用高效高性能先进指标产品。光伏组件功率质保期不低于25年,工艺及材料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10年。
为降低综合用电成本,就近就地消纳使用绿色电力,新建民用建筑的太阳能光伏电力应优先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模式。其中,新建住宅建筑的太阳能光伏电力限于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用电,余量收益归业主所有。
五、落实运维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将光伏组件下方进行围合用于存储、居住、生产等违法违规用途。加强太阳能光伏系统运维管理,确保太阳能光伏系统及其发电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新建住宅建筑的太阳能光伏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作为住宅建筑的配套设施设备。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日常运维管理,由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直接委托或交由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运维管理费用在余量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业主按实公摊。
六、加强全过程闭环监管
各地住建(建设)局要加强全过程闭环管理,加大在设计审查、施工监管、消防审验、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太阳能光伏系统建设应用要求落实。加强设计源头审核把关,在参与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环节审查时,一并对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在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太阳能光伏发电计量系统接入证明》(见附件2),扫码核验太阳能光伏发电计量系统建设和接入运行情况。加强运维管理状况监管,充分依托我市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管理平台强化对太阳能光伏系统投用后运行状态的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强化运维管理,确保太阳能光伏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未取得设计方案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